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盡注意義務承擔侵權責任相關案例
發布日期:2020-09-11 00:00 來源:http://www.gajiaotong.com 點擊:
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盡注意義務承擔侵權責任相關案例
1.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對明顯侵權內容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對非明顯侵權內容收到權利人通知后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殷某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網絡侵權案件中,網絡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對其已經掌握或廣為社會知曉的明顯侵權內容,負有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而對于并非明顯侵權的內容,網絡服務商只有在收到權利人發來的有效通知后,才負有按照通知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刪除侵權內容、斷開鏈接、關鍵字過濾等可直接阻斷侵權后果發生的技術手段。
2.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權利人未發出警告或提供其他足以使網絡服務提供者知曉侵權事項的情況下,不承擔侵權責任——崔某斌訴普聯軟件(濟南)有限責任公司網絡侵權案
案例要旨: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權利人未發出警告或提供其他足以使網絡服務提供者知曉侵權事項的情況下,無法對電子論壇上發布的信息是否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逐一作出及時的識別或判斷,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侵權責任。
3.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主動刪除侵權鏈接缺乏可操作性,應在收到通知后及時刪除——知錢(北京)理財顧問有限責任訴某淘寶店店主侵害版權案石家莊網絡服務公司
案例要旨: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并未對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負有的義務作出明確規定。若認定淘寶公司對于投訴通知未予列明的侵權鏈接應主動采取刪除措施,缺乏法律依據,亦缺乏可操作性,顯然加重了淘寶公司的義務。但在收到通知后,淘寶網未在合理期限內及時刪除侵權鏈接,導致當事人受到的損害進一步擴大,淘寶公司對此存在過錯,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網絡存儲空間提供者未設置合理的通知途徑,則不能主張避風港原則免除侵權責任——北京全景視拓圖片有限公司與上海韓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圖片公司應當預見到其網站很有可能被用戶作為實施侵權的便利場所,因此應當采取預防、制止侵權的合理措施,包括設置專門的針對侵權進行舉報的便捷程序并將通知方式及通知——刪除流程公示權利人及公眾、設置制止同一用戶重復侵權的政策或措施。被訴侵權人在提供存儲空間服務時,沒有設置明確、便捷的通知——刪除程序及制止重復侵權的政策和措施,則不具備適用“避風港”的資格,不能免除承擔侵權賠償的責任。
司法觀點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和責任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實際上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設立了“避風港”和責任限制。這里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指那些提供信息平臺或者信息通道服務,例如信息存儲、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提供內容或者產品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則不適用本條規定的避風港和責任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個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能既實施了提供網絡內容服務的行為,又實施了提供信息通道或